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8 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已于 2003 年 7 月 1 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 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 安全和通畅,
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 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 供车辆、 行
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
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