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科 [2006]1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科技厅(委),计
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
为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进步, 明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发展方向和
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研究开发和
推广应用,促进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 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建设
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建设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 加大投入,加强再生水利用新技
术研究开发和推广转化工作。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 请将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科学
技术司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