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设施科学技术研究,
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环境卫生设施发展与城市
建设发展相适应。
2、单位和个人均须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禁
止下列行为:
(一)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
(二)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
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
(四)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作业场所挖掘沙石、 泥土;
(五)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
剧毒物质;
(六)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
(七)损害环境卫生设施和影响对其维护、管理的其他
行为。
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
施规划配套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
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后投入使用,
所需建设经费列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