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
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
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
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
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
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