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 [2010]5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局: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
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 扩建、改建等
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 后设计、再
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加强全过
程安全质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