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平面交叉口交通管理设施及附属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平面交叉口交通管理及有关附属设施,包括:交通控制信号灯、交通岛、标志、标线、
隔离设施及绿化。
6.1.2 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必须与交叉口同步设计;新建交叉口应按本规程规定设计,改
建及治理交叉口则应据此作改善设计。
6.1.3 交叉口绿化设计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与通畅;交叉口范围内以及机非隔离带、中央分隔
带的绿化不得影响视距三角形;绿化布置不得影响行人过街;行道树的树干及枝叶不得侵
入道路界限,不得遮挡驾驶员对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的视线。 (强制)
6.1.4 附属设施的布置不得有损于改善交通流的安全性与通行效率。
6.2交通信号灯的设置
6.2.1交通信号灯应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规范》 (GB14886-94)规定设置。
6.2.2有转弯专用车道且用多相位信号控制的干道上,按各流向车道分别设置车道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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