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
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