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41 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 2013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 年 10月 2 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
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