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 用于输送人工煤气、天 然气、液化石油气(气 相)的
设计压力为1.6MPa以下的城镇燃气铸铁和钢管道,以及与管道连接的 附
件和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管网系统的抢修和维护。
第1.0.3条 城镇燃气 管网的抢修和维护应由 专职人员进行,其人员 必须接
受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管网抢修和维护所用器材和设
备的防爆等级应为ia级或s级。
第1.0.4条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的管理 部门应配置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
对城镇燃气管网的重要设备、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
第1.0.5条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除执 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抢修和维护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 .1条 管网的抢修和维护应制订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紧急情况应作应急处理,同时向有关部
门报告。
第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