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 保障燃气供应, 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 保障公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促进燃气事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
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 燃气作为
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 包括天然气 (含
煤层气 )、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