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
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
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
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