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规程。
第 1.0.2 条 本规程适用于输送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气相)的设计
压力为 1.6MPa以下的城镇燃气铸铁和钢管道,以及与管道连接的附件和设备所
组成的城镇燃气管网系统的抢修和维护。
第 1.0.3 条 城填燃气管网的抢修和维护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其人员必须接受专
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管网抢修和维护所用器材和设备的防
爆等级应为 ia 级或 s 级。
第 1.0.4 条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的管理部门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
城镇燃气管网的重要设备、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
第 1.0.5 条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抢修和维护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