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 41 —91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12 月 1日
提 示
本标准部分内容和《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冲突,根据同级标准新标准替代旧标准、国标高于
行业标准的原则,矛盾部分请参照《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城镇给水厂(以下简称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统一建设标准,
控制建设规模,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
第 1.0.3 条 给水厂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类:其供水规模分为五档
(0.5 ×104~2×104m3/d 、2×104~5×104m3 /d、5× 104~10×104m3/d、10×104~20×104m3/d 、
20× 104~50×10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