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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地理
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 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地图及地理信息生产制作、发布使用,网络
地图内容选取与地理信息标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可公开基础地理信息及相关要素须按本规定附录中
所列范围及限制条件或内容执行;
(二)本规定附录中未涵盖而又确需公开的地理信息内容,
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地理信息公开使用前须按国家有关审核规定进行审
查。
第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及相关要素的空间位置精度保密要
求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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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分层表
大类 中
类
小类 层 限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