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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对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规定适用于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
错层结构、连体结构以及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
10.1.2 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
连体结构。
10.1.3 7度和 8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
于 80m和 60m;框架 -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 80m和
60m。抗震设计时, 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 B级高度
筒中筒结构,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由剪力墙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最大适用高度
应比本规程表 3.3.1-2 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
10.1.4 7度和 8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超过两种本规程第 10.1.1 条
所规定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10.1.5 复杂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