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企业进温承接业务登记备案
设立依据 1、《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
2、《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条;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号)第二十五条;
5、《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 [2005]34
号)。
办理对象 市外企业
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东首市行政审批中心
受理条件 外地企业进温承接工程业务后
材料明细 (一)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进温介绍信;
4、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已在温承接业务证明材料; 6、安全
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