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 年 3 月 29日国务院第 13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维护移民合法权
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 采取前期补偿、 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 使
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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