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摘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 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 保
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
市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关追究。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城市市政设施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竣工,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
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
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经验收合格,将城市市政设施投入使用的,
处以工程造价 2%以下的罚款。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