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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下同)廉
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细则》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县(含先导区)应按
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各自的廉租住房保障细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
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是否
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专项救助资格; 市发展改革
部门负责核定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
示工作;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况核
对和复审工作。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