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力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收缴及退还管理暂行规定
招标处 [2006]20号
各交易中心及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大建委发 [2006]10 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
精神,为保证投标保证金及时收缴和退还,现对市财力投资项目投
标保证金的收缴及退还事项规定如下:
一、 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及监管
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统一收退。
市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依法对投标保证金收、 退实施
监管。
二、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地点
和金额。
2、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交纳时应携带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交纳
标准的相关条款。
3、投标保证金可以转帐、现金或投标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
人应在招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