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大金管发【 2011 】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金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征收与补
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
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土地房屋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 保障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