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
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 (津政发〔 1998〕45
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津政发〔 2003〕51 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
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 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
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