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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
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
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 3月 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
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
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