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保障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天
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 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土地整理储备机构,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 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 对国
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
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
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
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
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