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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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维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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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 年 10 月 20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
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
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
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 ”
二、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