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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 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维护建筑
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 实施对劳务分包活
动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 (以
下简称劳务 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 (以下简称
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
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木工、脚手架、模板、焊接、
水暖电安装、钣金、石制作、油漆、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 筑市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
劳务分包交易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