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 天津法规
法规名称: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2-07-18
实施日期: 2002-09-01
失效日期:
修改日期: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 7 月 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加工、生产、经营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