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规定
(2004年2月17日 建筑 [2004]148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 建委负责本辖区
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由市建委负责。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在 40000 平方米以上(含 40000 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3、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4、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由工程所在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