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第 3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已于 2010年 11月 8日经市人民
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
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
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