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 [2005]59 号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
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我市招标投标
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
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