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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
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编制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招投标、施工、设备采购和设备制造的监理工作。
1.0.3 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
同。依据合同要求及建设单位授权,对建设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及安全、合
同、信息进行管理和协调。
1.0.4 工程建设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应当遵循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
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
查制度,做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1.0.5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建设单位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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