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
法
(1991 年 7 月 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 1 月 4 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搬倒、打包、联
运服务(以下简称危险货物运输) 及在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而需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范围。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品名, 以交通部《关于发布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 的通知》(〔91〕
交运字 163号)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在生产、 销售、
储存危险货物过程中,需经道路运输的单位。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