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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
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和《天津市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以
及廉租住房、整修后实施物业管理的旧楼区以外的住宅小区,且
采取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按
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
费和代办服务费等。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
位、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
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