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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和落实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
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和涉
外事件的发生,提高渔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行政执行力,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渔业安全管理约谈,是指市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对有关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区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对所属有关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基层渔业安全
管理组织、个体渔船所有人(经营人) ,因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
职责、未及时排除和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导
致发生渔业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以及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工作
而采取的约见谈话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关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沿
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基层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或
分管负责人、个体渔船所有人(经营人) 。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