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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 2010〕265号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
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
置办法》(宁政发〔 2010〕264 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
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
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
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 )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
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
区片分布图为准。 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 (表 1—1、表 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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