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
甬政办发〔 2002〕12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
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甬
政发〔 2001〕155 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
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凡建安工程投资在 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在 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
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用自行管理或代建,以及代建的具体形式,计划主管部门
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形式
(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 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
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