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 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
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
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
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前
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政策制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
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
(市)、区应设立物业管理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