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
业管理 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
监督管理工作。
县 (市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
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