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通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安全奖励处罚规定
第 1条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 2条 对因工伤亡,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承包单位和有关人员按此规定进行经
济处罚。
第 3条 对于本企业员工有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行为者,按本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 4条 安全部门负责执行本规定,并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 5条 对因工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除按市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公司
内按承包商 EHS管理制度中的条款进行处罚。
第 6条 发生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者所在承包商或部门经理,施工员和班组长
100元到 500元,事故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处罚 200元至 500元。
第 7条 有下列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情况之一,对所属承包单位,项目部门罚款 200
元至 1,000 元。
1)违反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野蛮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