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8 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评审、施工、检验、验收和
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 30 间(套)客房或 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 ,以及 500m2(含)以上商
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
旧房利用、房屋租赁改建或扩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本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规模租赁房,度假村、培训中心、会员制俱乐部、休闲娱乐场所的住宿部分以及设有 30间
(套)客房或 50 个床位以下旅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