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
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
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 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
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 确保需要、 规范
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 提
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 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 ,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 1.0%;
(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 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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