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
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 (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实施监管监察, 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
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
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