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荣誉或物质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在安全生产和文
明施工、节约能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评为一年无事故获荣
誉奖;被局、市、省评为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分别奖 200 元、
500元、 1000元奖金。
2、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抢救中有立功表现的,
奖 500~1000 元。
二、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罚: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罚 100~500元。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造成事故的,罚 200~1000
元。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致事
故发生的,罚 100~500 元。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者嫁
祸他人的,罚 200~1000 元。
5、对批评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