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社会化服务自律管理
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4-1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监管, 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安全生
产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市相关文件
精神,特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安全托管及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工作应坚持诚信为先、 质量第一的原则, 以解决客户问题
为目标,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服务主体责任,建立服务机构负
责、专业委自律、接受安监部门监管的机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自我管理,建立内部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团队学习,
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