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
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 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 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
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 两级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