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6号令)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
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
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
因素影响致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