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五 0条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用电,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五一条
电器操作人员:
1、电工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2、电工必须经劳资处提出,会同设备处、安技处审核同
意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
培训,由市局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
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
证。
4、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
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第一五二条
电气管理:
1、设备处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
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
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2、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