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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监理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为指导和督促本工程安全工作,提高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号)及市建委《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
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 [2003]605号)的要求,特订立本安全监理协议书。
委托人的安全职责
一、 委托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
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
二、 委托人不得对监理人员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规定的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 委托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监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