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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
[2005]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
建质 [2006]22 号)和《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按照开展“城乡清洁工程”
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
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
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
期间的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