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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
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 ,征征收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 2005﹞291号
【发文日期】 2005-08-03
【实施时间】 2005-06-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 2005]6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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